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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新云南省工伤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2024年第一版)

文章发布于:2024-03-13 14:17:49

文|赵成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治疗期间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因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待遇、工伤复发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

  • 工伤医疗费;

  • 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 工伤康复待遇。

(二)工伤治疗期间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

  • 停工留薪期;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

(三)配置辅助器具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协议配置机构配置工伤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因工伤残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发给伤残津贴;

  • 退休后,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差额。

  • 五级和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生活护理费

  • 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六)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关于因工死亡待遇的特殊规定: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全部因工死亡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的因工死亡待遇。

(七)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以下待遇:

  •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 配置辅助器具。

二、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三、主张工伤医疗费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1. 工伤认定书;

  2. 医疗费用发票及相应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治疗单、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单据;

  3. 出院证或出院小结;

  • 治疗工伤应当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产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情况紧急时,在就近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急救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或康复,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

  • 停工留薪期自工伤发生次日起算;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首次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多部位损伤的,各损伤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不累加,以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

  •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对应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 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停工留薪期增加3天;

  • 停工留薪期满后,自然终止;

  • 停工留薪期未满,经工伤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证明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

  • 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在停工留薪期满前7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7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停工留薪期满前未提出的,停工留薪期满后自然终止;

  • 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可以延长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终止,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待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鉴定结果,享受相应待遇。

五、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参保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六、如何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参保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 云南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统一为8023元/月。

  •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患职业病的增发30%。

  •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如何计算伤残津贴?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自领取伤残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差额。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

  •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使其回归社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实际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

  •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表2、表3所示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八、如何计算生活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规定了生活自理障碍的判断依据。

  •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 进食:完全不能进食,需要依赖他人帮助;

  •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 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 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九、因工死亡待遇如何计算?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由工伤保险基金,自死亡当月支付。未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丧葬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自死亡当月支付。未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 云南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统一为8023元/月。

  • 云南省2023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8023×6=4813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分配比例上限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参保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自职工死亡次月起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在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

  • 供养亲属资格的认定:

  •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 供养亲属,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等)。

  •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长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或者供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

  • 资格认定需准备的证据材料:

  • 被供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册;

  • 配偶提供结婚证,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未成年子女提供出生证、户口册;

  • 成年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父母提供乡镇机构出具的供养情况证明;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十、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如何确定?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原文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文未使用“本人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核定依据,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等同于“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本人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即上限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不受此限,可以更高,也可以更低。

  • 实务中,一般以遭遇工伤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原文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直接规定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经作者检索,云南省内仅有昆明市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作了规定。《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4)1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所在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护理费。”

  • 除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外,还存在适用条件模糊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文中的“生活不能自理”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关系不明确,导致各地做法各异。

  • 实务中存在只有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才支持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的做法。

十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标准?

2020年10月1日起,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全省统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

(一)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工伤职工到州市以外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可认定为异地就医。

  • 异地就医需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新发工伤就近急救可由急救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云南省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以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 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另行公布。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财政厅相关通知规定,2022年度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0元/日,2023年为29元/日。

  • 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实际住院天数×补助标准


本文根据最新政策随时更新,工伤朋友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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